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鈴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96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鈴玉於民國91年05月0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