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詹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伍佰陸
拾參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仟參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仟壹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