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姜心雅
債 務 人 邱鈺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鈺純於民國(下同) 110年7月6日向聲請人
訂借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為三年,自110年7月6日起至113年7月6日止,於撥款後6個
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
一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依放款借據約定,利率按年
率1.845%浮動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
為0.845%)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本借款利息自撥貸日起前
一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二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
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
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二)依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
之遲延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
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詎債務人邱鈺純自112年12
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6,988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還,債務皆經聲請人多次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無需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
視同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1.放款借據、全部查詢單 2.結清查詢單 3.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0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88元 邱鈺純 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88元 邱鈺純 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