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魏浩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浩恩於民國113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5月14日止累計111,037元正未給付,其中108,444元為本
金;2,5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魏浩恩於民國112年03月20日向債
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
9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5月14日止累計142,683元正未給付,其中13
7,278元為本金;4,61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魏浩恩於民國112
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
18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4日止累計197,064元
正未給付,其中189,743元為本金;6,528元為利息;7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9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444元 魏浩恩 自民國113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7278元 魏浩恩 自民國113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89743元 魏浩恩 自民國113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