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佳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佳涵於民國112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5月10日止累計60,907元正未給付,其中56,641元為本金
;4,17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佳涵於民國111年10月03日向債
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11
8年10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累計104,031元正未給付,其中97
,765元為本金;5,866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佳涵於民國111年0
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1
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累計237,192元正
未給付,其中223,900元為本金;12,952元為利息;34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林
佳涵於民國111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1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
累計85,634元正未給付,其中80,864元為本金;4,677元為
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641元 林佳涵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7765元 林佳涵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23900元 林佳涵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0864元 林佳涵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