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873號
PCDV,113,司促,13873,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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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梁展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壹仟玖佰陸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展維於民國111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5月10日止累計140,598元正未給付,其中135,069元為本
金;4,73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梁展維於民國111年07月01日向
債權人借款1,234,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至民
國118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累計1,056,214元正未給付,
其中1,029,039元為本金;27,08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梁展維
民國111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
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0.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累計25,
151元正未給付,其中24,710元為本金;441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069元 梁展維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梁展維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710元 梁展維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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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