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許峻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茲因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於民國
(下同)112年12月1日合併,由聲請人為存續公司,台灣之星
為消滅公司(附件),故原台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陳
報人承受,此合先敍明。二、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三、惟債務人嗣未
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22051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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