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季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 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定有明文,法 人為法律所擬制之人,必賴代表機關以為活動,法人代表機 關在私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但在民事訴訟法則視為法 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因此,對於公司送 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季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8日經 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且查其法定代理人陳漢偉之戶籍設於 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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