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盧穎萱
債 務 人 華英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盧穎萱於民國101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
債務人華英智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
撥貸申請書6筆共180,962元整。詎債務人盧穎萱未依約履償
,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債務人華英智為
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27,726元整
,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
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
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726元 華英智、盧穎萱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4月29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726元 華英智、盧穎萱 自民國113年 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