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908號
PCDV,113,司促,12908,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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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欣瑜

許芳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欣瑜於民國112年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邀債務
許芳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
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
撥貸申請書1筆共13,370元整。按教育部對該借款案各筆貸
款撥貸申請書之審核結果,以就學貸款借據條款第一節五(
二)約定,應自撥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並自115年8月1日
起按月攤負本息。詎債務人林欣瑜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
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債務人許芳綺為連帶保證人,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3,370元整,利息、違約
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
程序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
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
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70元 林欣瑜許芳綺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新臺幣13370元 林欣瑜許芳綺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4月15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13370元 林欣瑜許芳綺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70元 林欣瑜許芳綺 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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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