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789號
PCDV,113,司促,12789,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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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梅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
及本金261,709元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2年10月17日、107年5月21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5月5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264,844元,及其中本金261,709元未按期繳
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5日止,帳款尚餘264,844
元及其中本金261,70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原國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
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
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
明(附件一)。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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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