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429號
PCDV,113,司促,12429,202405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陳澤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陸佰柒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5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