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014號
PCDV,113,司促,12014,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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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1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林瀅瀅
債 務 人 陳金奎


陳發富



一、債務人陳金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肆萬捌仟
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陳發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4,628,875‬元整,及自民國113
年02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30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
息,113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按年息2.664
%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22%計算之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陳金奎執行無效果時,保
證人陳發富應負清償責任。(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319,
631元整,及自民國113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21日
止按年息2.71%計算之利息,113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0
2月20日止按年息3.252 %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114年02月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1%計算之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陳
金奎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陳發富應負清償責任。債權人請
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09月30日邀同
債務人陳發富君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60
萬元,借期至140年09月30日止,利息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
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51%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
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
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
本金及利息餘額。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
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1,500萬元整為累積
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10年09月30日至117年09月30日共86
月。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債權人房
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 %按月機動計付。三、依個
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
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
息。四、債權人現行房屋貸款/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五、債務人對
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2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
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278號可
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
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
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4,948,506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
、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乙份。二、貸款繳款明細共貳份
。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278號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回執影本貳份。四、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0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00000000元 陳金奎 自民國113年02月29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30日止 年息2.22% 001 00000000元 陳金奎 自民國113年03月3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 年息2.664% 001 00000000元 陳金奎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2 319,631元 陳金奎 自民國113年04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20日止 年息2.71% 002 319,631元 陳金奎 自民國113年05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 年息3.252% 002 319,631元 陳金奎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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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