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鈺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鈺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25日止累計157,788元正未
給付,其中154,384元為消費款;3,404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9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029元 林鈺鈞 自民國113年04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355元 林鈺鈞 自民國113年04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