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729號
PCDV,113,司促,11729,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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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咏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柒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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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