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秋福即陳桂田之繼承人
陳金美即陳桂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桂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
陸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