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576號
PCDV,113,司促,11576,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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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廖茂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捌佰肆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144元 廖茂添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2 新臺幣 130,335元 廖茂添 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4,544元 廖茂添 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8%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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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