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562號
PCDV,113,司促,11562,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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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朱凱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壹仟貳佰玖
拾柒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柒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自一百一十三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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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