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308號
PCDV,113,司促,11308,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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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江世安江羽恩林世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壹萬肆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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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