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018號
PCDV,113,司促,11018,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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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18號
債 權 人 邱瓊雯
債 務 人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原: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貳仟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
開範圍之利息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利
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207條著有規定。是本件債權人
主張債務人欠款係以每月貳仟伍佰元遲延利息計算,復聲請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顯與前揭民法規定有違,均
無理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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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