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6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 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 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登記資料,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陳報無法補正資料, 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 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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