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693號
PCDV,113,司促,10693,2024052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
債 權 人 人才天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豪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4月26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才天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