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227號
PCDV,113,司促,10227,202405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2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
債 務 人 陳德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貳萬玖仟
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貳萬肆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起至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