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38號
PCDV,113,勞補,138,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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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周廷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焰龍因請求給付職業
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補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
貳佰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惟因原告此部
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
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
原告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為參仟零壹拾參元(計算式:4,520
元×2/3=3,0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看護
費用壹拾萬捌仟元、醫療費用伍萬壹仟伍佰零肆元、精神賠償金
壹拾萬元,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柒萬陸仟柒佰零肆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減徵部分,原告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陸拾柒元(計算式:7,380元-3,013元=4
,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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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