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琬琪
相 對 人 享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泊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陸佰零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及資遣費等爭 議,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 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26萬4,607元(含113年2月份工資1萬9,200元、資 遣費16萬9,242元、預告工資4萬8,000元、特休工資1萬6,40 0元、新制退休金差額1萬1,765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 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及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 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3年3月2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 內容為:「資方同意於113年4月10日前給付勞方張琬琪113 年2月份工資19,200元、資遣費169,242元、預告工資48,000 元、特休工資16,400元、新制退休金11,765元,前揭金額逕 匯入勞方張琬琪原領薪資帳戶。」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帳戶明細資料等件為證, 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