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269號
原 告 張雪卿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被 告 陳品溢
潘政威
劉桂香
郭麗秋
劉志強
許儹興
賴信學
楊書程
楊琬萍
吳正義
陳庭驊
林俊宇
吳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品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暨自民國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潘政威應給付原告15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劉桂香應給付原告10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郭麗秋應給付原告10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劉志強應給付原告20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許攢興應給付原告20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賴信學應給付原告20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楊書程應給付原告25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九、被告楊琬萍應給付原告20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被告吳正義應給付原告25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一、被告陳庭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2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二、被告林俊宇應給付原告250,000元,暨自民國113年4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三、被告吳泳庭應給付原告276,682元,暨自民國113年3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四、訴訟費用27,136元由被告負擔。
十五、本判決於原告以768,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品溢、潘政威、劉桂香、郭麗秋、許儹興、賴信 學、楊書程、楊琬萍、吳正義、陳庭驊、林俊宇、吳泳庭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並主張略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2項自明。次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 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 人所受損害,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 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 關連共同性之故。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 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
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 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39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提供其所申辦之帳戶 交予詐騙集團使用,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Line之投資群 組以暱稱「周德龍」、「梁秋穎」以投資分紅名義吸引原告 投資,並向原告佯稱:以抽籤方式,中籤者需儲值才得以保 有名額並得到當前累積投資款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之帳戶。 ㈢被告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致原告受騙後 匯款至該等帳戶,其提供帳戶之行為已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 現對原告詐欺取財之結果,則主觀上既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 意,客觀上亦以不法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實行對原告詐欺取財 之結果,且此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對 原告所受此部分損害,各依原告匯如其等帳戶之金額,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第 一至十三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品溢、潘政威、劉桂香、郭麗秋、許儹興、賴信學、 楊書程、楊琬萍、吳正義、陳庭驊、林俊宇、吳泳庭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㈡被告劉志強到庭陳稱:願意賠償,但目前在執行中,希望待 執行完畢再賠償原告等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 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04號檢察官併辦 意旨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傳票、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36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97號、112年度偵字第7732號、112 年度偵字第8606號、112年度偵字第8859號、112年度偵字第 11299號、112年度偵字第12962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刑事庭112年度審訴字第1796號傳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842、3170、33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57號判決、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2年度審簡字第1731號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 第584號簡易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55 號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313號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95號判決、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91號、112年度偵字第8711號、 112年度偵字第10746號、112年度偵字第11551號、112年度 偵字第13631號、ll2年度偵字第2202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89號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12年度簡上字第73號傳票(見本 院卷第43至137、265至306、435至467頁)等件為證。而被 告劉志強對於出借帳戶之事實並不爭執;被告陳品溢、潘政 威、劉桂香、郭麗秋、許儹興、賴信學、楊書程、楊琬萍、 吳正義、陳庭驊、林俊宇、吳泳庭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 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本院依上述證據調查之結果,堪 認原告之主張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一至十三所 示之金額,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上開給 付義務,未經兩造特約而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是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一至十三 所示之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陳品溢自113 年4月10日、潘政威自113年2月24日、劉桂香自113年3月9日 、郭麗秋自113年3月9日、劉志強自113年5月3日、許儹興自 113年3月9日、賴信學自113年2月24日、楊書程自113年3月9 日、楊琬萍自113年3月9日、吳正義自113年2月24日、陳庭 驊自113年2月24日、林俊宇113年4月6日、吳泳庭自113年3 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為有 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 主文第一至十三項之金額及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判決如主文第一至十三項所示。又原告聲請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十四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被告 匯款時間 帳戶 匯款金額 1 陳品溢 111年12月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3萬元 2 潘政威 111年12月6日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5萬元 3 劉桂香 111年12月9日 臺灣土地銀行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萬元 4 郭麗秋 111年12月12日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5 劉志強 111年12月13日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20萬元 6 許攢興 111年12月2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20萬元 7 賴信學 111年12月23日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20萬元 8 楊書程 111年12月26、2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5萬元 9 楊琬萍 112年1月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0萬元 10 吳正義 112年1月5日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5萬元 11 陳庭驊 112年1月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12 林俊宇 112年1月1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5萬元 13 吳泳庭 112年1月11日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76,682元 共計:2,306,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