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739號
PCDV,112,重訴,739,202405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原 告 許婷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蘇軒儀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聖文
被 告 袁明宇

陳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袁明宇陳慧美(下合稱被告2人,單指 其一逕稱其名)以附表一所示人名義申請蝦皮購物平台(下 稱蝦皮)帳號,及綁定實體銀行帳戶從事代為轉帳、支付、 儲值包括大陸銀行、微信、支付寶、抖音、大陸門號、淘寶 代購等非法匯兌業務,並以附表二賣家帳號欄所示之帳號「 sku588」、「31e1l8」、「halsey.1987」、「m57111」、 「a0000000」、「071288cindy」、「Bonnie813」,經營賣 場,販售佯稱為正版商品之仿冒精品,致原告陷於錯誤,自 民國109年12月7日至000年0月00日間,陸續向上開蝦皮帳號 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下稱系爭商品),並以信用卡支 付系爭商品之價金共新臺幣(下同)7,586,299元至帳號「h alsey.1987」所綁定之實體銀行帳戶。嗣原告將系爭商品送 交鑑定後發覺系爭商品皆為仿冒品,始悉受騙,原告因被告 之詐欺行為而損失鉅額財產,身心受創,精神上亦受有損害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0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20,000,0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袁明宇則以:袁明宇所經營之賣場並未販售仿冒精品, 而係為客戶提供代收轉付之服務,亦即在客戶向大陸地區之 購物平台(如抖音淘寶)購買點數商品時,替客戶支付款 項之服務,對於上開帳號涉及販售仿冒精品並不知情;縱認 袁明宇具有侵權行為,原告身體所受傷害與其行為亦無因果 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三、被告陳慧美則以:陳慧美並未實際參與賣場之經營,僅係偶 爾協助袁明宇提領款項。原告分別於109年12月14日、110年 1月10日向警方報案,是原告至遲於110年1月10日即知悉受 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迄至原告於112年11月14日始提起本 件訴訟,已逾2年時效,復無中斷時效之事由存在,是原告 之請求權已因時效經過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原告主張其向蝦皮賣家帳號為「sku588」、「31e1l8」、「 halsey.1987」、「m57111」、「a0000000」、「071288cin dy」、「Bonnie813」等人購入仿冒之精品;被告有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蝦皮帳號,並用以提供代收轉付服務,以之從事 地下匯兌行為等情,業據其提出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 大隊偵查第一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 為證;而被告2人因使用上開帳號從事代為轉帳、支付、儲 值等匯兌業務而違反銀行法,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57280號、44836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 庭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2人共同犯銀 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罪,分別處有期徒刑7年6月、4年乙情,有上開起訴書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34頁),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金 重訴字第9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此 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復主張被告以附表二賣家帳號欄所示帳號經營仿冒精品 賣場出售仿品,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下定等情,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2人有無以附 表二賣家帳號欄所示帳號經營販賣仿冒精品之賣場?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疪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有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 告2人以前開帳號經營仿冒精品乙情,為被告2人所否認,依 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就上開主張,固提出前開起訴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34 頁)。然查,前開起訴書僅得證明被告2人使用附表一蝦皮帳 號開設賣場提供代支付、儲值微信、抖音、支付寶、淘寶等 匯兌業務,無從遽以推知被告2人確有以附表二所示帳號或 與該帳號之申請人共營仿冒精品乙事。原告再以盧誌穎為蝦 皮帳號「31e1l8」之申請人,而盧誌穎前即為出借帳戶予被



告之人,可知被告2人使用盧誌穎之名義申辦帳戶經營仿冒 精品賣場等語。查,使用蝦皮帳號「31e1l8」經營「謝韋江 歐洲精品代購商店」賣場之人為張耀天乙情,有蝦皮公司臺 灣分公司以113年2月2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202007P號函覆可 參(見本院卷第125頁),可知以上開帳號經營精品代購賣場 之人,並非盧誌穎,縱盧誌穎有出借帳戶與被告2人,亦難 認定被告2人與前開賣場經營有何關聯。再上開帳號所綁定 之實體銀行帳戶資料其一雖為盧誌穎之帳戶,然盧誌穎帳戶 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止,僅於110年1月6日、11 0年1月7日由蝦皮支付匯入99,400元、2,809元,並無原告所 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此外亦無其他蝦皮交易匯入該帳 戶之紀錄。上開匯入金額復與原告指稱其自109年12月14日 起至110年1月27日止陸續匯款購買仿冒愛馬仕包之價款,相 距甚遠乙節,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53號確定 判決認定在案,可知上開帳戶內金流與原告所指購買精品之 匯款無涉,縱上開賣場所綁定之金融帳戶為盧誌穎,亦無從 推認被告2人有以盧誌穎之名義經營仿冒精品賣場。 ㈢原告再以訴外人謝維倫、劉芸志、盧誌穎、陳守基陳元凱楊明翰簡齊琛均於偵查中供稱其等有出租帳戶或蝦皮帳 號與袁明宇等情,固據其提出上開等之調查筆錄(見本院卷 第183頁光碟)。然查,袁明宇向不知情之訴外人謝維倫、劉 芸志、盧誌穎、陳守基陳元凱楊明翰簡齊琛承租帳戶 ,並據以申請蝦皮帳號從事匯兌乙情,業經本院112年度金 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是雖上開人等確有出租帳 戶與袁明宇之情,然其等對於袁明宇將上開帳戶作何使用並 不知悉,而袁明宇亦係用該等蝦皮帳號開設賣場提供代支付 、儲值大陸銀行、微信、抖音、支付寶、淘寶等商品服務, 並未以賣仿貨蝦皮帳號開設賣場。原告再聲請本院函詢蝦皮 公司臺灣分公司,關於劉芸志謝維倫、陳守基楊明翰陳元凱葉佳欽簡齊琛、游勝宇等人於蝦皮平台申登之帳 號為何,經該公司回覆:楊明翰之帳號為「leZ000000000」 ;劉芸志之帳號為「offwhite.bape」;陳守基之帳號為「s g2233」;謝維倫之帳號為「zfbwx0966」;陳元凱(即陳戎 心)之帳號為「xhj7547」,有該公司113年4月10日蝦皮電商 字第0240410004p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5頁及限閱卷) ,均與原告所指賣家之蝦皮帳號「sku588」、「31e1l8」、 「halsey.1987」、「m57111」、「a0000000」、「071288c indy」、「Bonnie813」不同,足見上開人等與原告所指經 營仿冒精品賣場並無關聯,原告復未提出袁明宇有以前開帳 號經營仿品賣場之事證,尚難逕憑賣仿貨蝦皮帳號向從事匯



兌蝦皮帳號經營之賣場下單為地下匯兌交易,即認被告2人 即為販賣仿冒精品之人或與該等業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㈣原告再提出劉芸志之訊問筆錄,證實被告2人確實有經營仿冒 品賣場。觀諸劉芸志於偵查供稱:「宇哥,剛剛兆豐有打來 ,上次有說經營蝦皮,他就問種類我就說精品、點數,他有 要跟我要賣場看,我跟他說有太多個帳密我要去翻才能知道 哪個是精品跟點數的,他就問他上網查就能查到對嗎,我說 對...」等語,依此得知悉劉芸志有與袁明宇商討如何因應 金融機構之查詢,其等並以販售精品、點數作回應,然此僅 得推知其等為了避免金融機構查得袁明宇從事地下匯兌乙情 ,而以實體商品為虛應,無從以此認定袁明宇即為實際販售 仿品之人。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被告2人確實參與販售 經營仿品賣場乙事之事證以實其說,本院自無從為其有利之 認定。
 ㈤基此,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2人有為販售仿冒品之行為或 與附表二所示帳號之人有何販售仿品行為之分擔,是原告主 張被告2人應就其因購買仿冒精品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自屬無據,不應准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既未成立,本院無庸再行審酌消滅時效之抗辯,附此敘 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5條 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0,000,000元,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附表一:
編號 申登人 蝦皮帳號 實體金融帳戶 實體金融帳戶帳號 1 袁明宇 Z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Z00000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2 劉芸志 Z0000000000 aka119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 Z0000000000 aka1199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Z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3 謝維倫 Z0000000000 aka1199 zfbwx0966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Z0000000000 aka1199 zfbwx096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 aka1199 zfbwx0966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4 陳守基 Z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Z0000000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5 盧誌穎 Z0000000000 zfbwx0966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6 楊明翰 zfbwx0966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zfbwx0966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7 陳元凱(原名:陳戎心) zfbwx0966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zfbwx0966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8 簡齊琛 Z00000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