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81號
PCDV,112,重訴,581,202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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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福星
王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瑞銀等因112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壹拾伍萬陸仟零壹拾柒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零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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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