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80號
PCDV,112,重訴,480,2024051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被 告 寶頡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美玲

被 告 施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餘欠金額(新臺幣)合計:2,665,61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餘欠金額(新臺幣)合計:26,665,615元」;「編號1利息起迄日: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利息起迄日: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1/1頁


參考資料
寶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