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二字,112年度,12號
PCDV,112,訴更二,12,2024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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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2號
原 告 景龍江
景寶猜(追加原告)

景寶珠(追加原告)

景寶珍(追加原告)

杜龍雲(追加原告)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0樓
被 告 田寅岑(原名田凱崴)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追加 被告 鄭添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家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涉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財產之公同 共有關係,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事件,就趙寶青是否有繼承 權存在一事,業據其與原告景龍江等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家事事件訴訟 中,是本件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係以上開案件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從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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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