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79號
抗 告 人 游進財
游益邦
相 對 人 游銘鈿
游仁壽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79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