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651號
PCDV,112,訴,2651,202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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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51號
上 訴 人 楊慶榮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邱君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並請求判命:確認上訴人就新
北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2樓(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存在。
次查系爭房屋之相同路段近1年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其鄰近房地
每平方公尺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26,413元,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
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又系爭房屋面積為117.51平方公尺
,有上訴人提出之建物平面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7頁),
因此系爭房屋含土地之交易價格約為14,854,792元(計算式:12
6,413元/㎡×117.51㎡≒14,854,7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復依財政部「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
證明文件之財產所得交易標準」計算,系爭房屋坐落於新北市板
橋區,則房屋評定現值應占房地總價41%,即系爭房屋價值應核
定為6,090,465元(計算式:14,854,792元×41%≒6,090,465元)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90,4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玖萬貳仟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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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