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90號
PCDV,112,訴,1990,20240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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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0號
上 訴 人 林雅雪

被上訴 人 潘樹燊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簡剛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上訴 狀內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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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