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3號
上 訴 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丞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
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37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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