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09號
PCDV,112,訴,1609,20240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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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昱軒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329元,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19日通知上訴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併 隨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份」 ,該通知已於113年4月23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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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