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林義順
被 上 訴人 王勝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
國113年3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