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竣盛工程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李再興訴 訟 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複 代 理 人 蔡昱延律師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凌鴻章訴 訟 代理人 廖芊卉被 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上二人 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李承志律師被 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上 一 人法 定 代理人 許瀚中被 告 邱自強上二人 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複 代 理 人 李育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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