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5461號
PCDV,112,司繼,5461,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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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461號
聲 請 人 盧健毅律師(即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吳陳素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 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 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 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 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 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559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陳素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 ○○區○○街00號之1九樓、105年5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並經鈞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2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 吳陳素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該公示催告期 間業已屆滿。茲因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新臺幣(下同)892,752元之債權未 獲清償,而被繼承人吳陳素美所遺遺產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股 票,且本件有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事,為清償上開 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 繼承人吳陳素美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親屬會議成員名冊、除 戶謄本、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 參考清單、存證信函暨其回執、招領逾期退回信件等件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司繼字第3559號、110年度司家 催字第42號、111年度司繼字第4793號卷宗、被繼承人吳陳 素美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誤,堪認為 真實。而本件經公示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申報期間業已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陳素美 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吳陳素美管理遺產之職務 ,是以,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吳陳素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附表:

編號 股票名稱 股數 (以變賣當日股數為準) 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4,260股 2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125股 3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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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