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70號
PCDV,112,勞訴,70,2024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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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鄭銘輝

被 上訴 人 MIT國際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再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
2年度勞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
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行計算並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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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