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49號原 告 詹淯茜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被 告 吳達瑄即明安牙醫診所訴訟代理人 林耿弘 蔡泯珊 王若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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