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249號
PCDV,112,勞訴,249,2024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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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原 告 詹淯茜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 告 吳達瑄即明安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林耿弘
蔡泯
王若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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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