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原 告 黃智成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韓乙綺
韓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713號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2 年2月16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12 年度簡上字第403號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 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