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54號
PCDV,111,重訴,454,202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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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原 告 黃智成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韓乙綺

韓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713號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2 年2月16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12 年度簡上字第403號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 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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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