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陳宇哲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被 告 陳鼎清
陳漢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陳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