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
上 訴 人 李珮淳
被上訴 人 塗婕妤
塗婉思
韓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
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