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游文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徐紅花、游元真、游心沛間請求損害賠
償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
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5,26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
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