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973號
PCDM,113,附民,973,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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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73號
原 告 俞中凱

被 告 蘇品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19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 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 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 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本件被告蘇品如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219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判決 ,並於113年4月10日判決確定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在卷可按。茲原告 於113年4月18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具 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查,是原告 於本案確定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另 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此僅係程 序判決,不生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被告為損害賠償,併此指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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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