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12號
PCDM,113,附民,812,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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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12號
原 告 馮雲萍
被 告 呂理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呂理聰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馮雲萍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雖被告就原告遭詐騙之犯行經本院為 不受理之諭知,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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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