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790號
PCDM,113,附民,790,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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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0號
原 告 黃瑞華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沛珊律師
被 告 林嘉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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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