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8號
原 告 鄭木榮
被 告 溫國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