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9號
原 告 潘文政
被 告 吳霈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4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霈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潘文政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 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故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