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555號
PCDM,113,金訴,555,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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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7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翰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林秋月
選任辯護人 楊家寧律師
何文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939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9677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承翰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4「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4「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李承翰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OK」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尚無從證明係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於112年4月14日前某日,於不詳地點,提供其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予「OK」。嗣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隨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一「詐欺方式」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何冠杰等44人,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將如該欄所示金額,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一「人頭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李承翰再依「OK」之指示,持附表二「提領帳戶」欄所示之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交予「OK」;另由不詳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19時50分許自附表一編號44所示金融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及於同日21時10分許轉匯820元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均再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勾稽帳戶金流及贓款來源、去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被告以外之人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 被告李承翰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9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366至388頁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形,既無違法或不當取得情 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上 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 述證據,復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反面規定,洵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 第383頁),並有如附表一「人頭帳戶」所示金融機構帳戶 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台幣存款歴史交易明 細、提領監視影像畫面擷圖、提領熱點一覽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三 各編號「證據名稱」欄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等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起訴(附表一編號1至43)及追加起訴(附表一編號44)意旨認被 告應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論處。惟被告於警詢時即已供稱:我只有受「OK」之男 子指示行動,他有說「云云」是老闆,我都不知道他們的  年籍資料等語(見偵49394卷第20頁反面),復衡諸「OK」既 從事詐騙,其刻意以虛假資訊鞏固共犯參與犯行之意願,自 非不可想像,是究不能排除可能僅係由「OK」一人分飾多角 之情事。從而,尚難證明本案有「OK」、被告以外之人參與 ,而依卷內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OK」與「云云」 為不同人所使用之暱稱,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尚難 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相繩 ,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又本案應不構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已如



前述,起訴(附表一編號1至43)及追加起訴(附表一編號44) 意旨就此部分雖有未洽,然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 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㈡共同正犯:
  被告與「OK」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㈢罪數:
  被告提領如附表一編號5、6、11、16、17、23、24、26至29 、31、33、35、37至39所示同一告訴人、被害人先後遭詐欺 而匯入之不法款項,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先後侵害同一告 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 處斷。至於被告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犯罪時間不同,且 造成不同告訴人財產法益受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㈣減輕事由:
 ⒈被告行為後有關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經總統於 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 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 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修正後適 用減輕其刑之要件顯較嚴苛,是比較修正前、後規定內容, 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已自白其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 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 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 告固提出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65號民事裁定及亞東紀念醫 院精神科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以證其身心狀況與常人有 異,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欠缺等云云,惟本院勘驗被 告於112年6月20日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



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接受訊問之錄影錄音檔案,可見被告 於訊問過程中對於問題均能理解及適切回答,就案發過程包 含如何聯繫「OK」、接受指令負責提領款項、收取之報酬數 額等節均坦白承認,更表示「他們沒有直接開始說是當車手 ,如果一開始直接當面說要當車手我就不會去做了」、「我 想說他們一天開兩千,應該也不是像其他說車手一天可以領 好幾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63至370頁),可知其對「車手 一天可以領好幾萬」涉及犯罪行為知之甚詳,且倘若「OK」 明確告知所為係擔任車手,就可以控制自己不會依指示提領 。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表示以後不會做這種工作 ,也不會提供帳戶給別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3頁),足見 被告尚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及控制能力 有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是本案並無刑法第19條之適用。 ⒊至於辯護人以被告曾受有頭部嚴重外傷,思慮欠周,誤信詐 欺集團而遭利用等情,請求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輕其刑,惟 查被告自承犯罪動機係因可以賺取比打工更高之報酬,業據 其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67頁),且其對所為涉 及犯罪行為知之甚詳,並可控制自己不擔任車手,已如前述 ,實難認其犯罪另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況且被告實際收 取詐騙金額持續多日,收取金額甚高,並領有報酬,其與「 OK」分工,各自從事部分犯行之行為已使詐騙首腦、主要幹 部得以隱身幕後,難以追查、取回贓款,不僅造成被害人財 產損害,更嚴重影響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與社會治安, 犯罪情狀並非輕微,客觀上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 憫恕之處,難認對被告科以最低度刑尤嫌過重,而有情輕法 重之弊,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餘地。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 財、洗錢等犯行,其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舉,增加檢警查緝難度,助長詐欺犯罪盛行,所 為應予非難;併為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附表一編號 1至4、7、11、13至15、20至22、24、26、31、32、34、37 、40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經本院調解成立,並已全部或部 分履行(詳如附表五所示),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所詐取財物 之金額、其角色分工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自陳之智識程 度、工作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85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定應執行刑:
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在多數犯罪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應有



責任遞減原則之適用,而責任遞減是重在對犯罪人本身及所 犯各罪情狀綜合審酌定其應執行刑,不能忽略深究個案情節 ,並以整體觀察受刑人於該等時間所以為此等犯罪的犯罪脈 絡及犯罪人格歷程,藉此定其應執行刑之機會調節,重新自 整體考量行為人依其犯數罪間所反映的人格特性,並實現刑 罰經濟功能,尤其是應報與預防間之調和,酌定合適的應執 行刑,使受刑人所犯各罪不致過度評價。考量被告各別犯行 本質上具有反覆、繼續的性質,被告整體分工行為均在112 年3月至4月間,而且各罪性質上都是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責 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 刑罰。而且考慮刑罰邊際效益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 罰者所生痛苦程度則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增,爰依照被告所 涉犯罪整體所侵害之法益規模、行為彼此間的獨立性及時間 間隔,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本案不符合緩刑要件:
  被告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 重訴字第24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嗣經提起上訴,業經臺灣 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駁回其上訴,於106年11月29日確定 在案,且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不符合緩刑之要件,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使用於本案犯罪 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偵49394卷第20頁反面),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四編號2所 示之物,雖亦為被告所有,惟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且 業已發還被告,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因本案犯行因而獲取1天2000元之報酬,業據其於偵查 及審理時坦白承認(見偵49394卷第253頁反面;本院卷一第3 62頁),又被告分別有如附表二所示共提領9天之詐欺款項( 分別為112年3月23日至同月25日、同年4月1日、6日、7日、 26日、28日、29日,合計9天),故被告因本案犯行共獲取1 萬8000元(計算式:2000元×9天=1萬8000元),為其本案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 沒收或追徵,惟被告已實際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10萬5000元 (詳如附表五備註欄所示),超過上開犯罪所得甚多,若仍宣 告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筵銘追加起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罪名及科刑 1 何冠杰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8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何冠杰佯稱係「良興店員」,因系統出錯,將遭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何冠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19時36分許匯款1萬200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吳冠霖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8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吳冠霖佯稱係「良興電子」客服人員,因系統出錯,誤升級為高級會員,將遭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冠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19時36分許匯款10萬0002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吳建緯 (被害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8時42分許,撥打電話向吳建緯佯稱係「良興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系統出錯,將遭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建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19時27分許匯款2萬5019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劉威忠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9時5分許,撥打電話向劉威忠佯稱係「良興電子」客服人員,因系統出錯,誤遭設定為儲值戶,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劉威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19時39分許匯款1萬3123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林岱穎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7時15分許,撥打電話向林岱穎佯稱係「良興電子」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重複購物,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岱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18時5分許匯款270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3日18時7分許匯款2萬4314元 6 周宗侃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7時1分許,撥打電話向周宗侃佯稱係「良興電子」客服人員,因系統出錯,誤遭設定為批發商,將導致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周宗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17時32分許匯款2萬5123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3日17時38分許匯款4萬8123元 7 塗祐生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6時17分許,撥打電話向塗祐生佯稱係「良興資訊廣場」客服人員,因遭駭客攻擊,致會員資料外洩,將自動儲值,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塗祐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17時26分許匯款4萬9965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李承軒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20時48分許,撥打電話向李承軒佯稱係「良興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系統出錯,導致重複下訂,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李承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21時33分許匯款12萬347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郭慈憶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21時20分許,撥打電話向郭慈憶佯稱係「良興專櫃」員工,因員工出錯,誤遭設定為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郭慈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21時50分許匯款2萬2058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李碩哲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20時55分許,撥打電話向李碩哲佯稱係「良興電子公司」員工,因會計出錯,誤遭設定為經銷商,並多出一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李碩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21時30分許匯款1萬0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林彥丞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21時12分許前某時,撥打電話向林彥丞佯稱係「良興商店」員工,因個資外流,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彥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21時12分許匯款7萬2123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3日21時17分許匯款2萬7123元 12 彭祥恩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9時許,撥打電話向彭祥恩佯稱係「良興公司」員工,因員工出錯,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彭祥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21時17分許匯款2萬9987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戴羚妃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4時許,撥打電話向戴羚妃佯稱欲向其購買衣物,惟因匯款發生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決云云,致戴羚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5日17時15分許匯款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佩儀 (被害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6時11分許,撥打電話向林佩儀佯稱係臺灣銀行行員,並表示須更改其統一超商賣貨便綁定帳號之認證,並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佩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5日17時16分許匯款4萬9988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林芯瑤 (被害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5時42分許前某時,撥打電話向林芯瑤佯稱係國泰世華銀行行員,因網路購物時超商行員刷錯條碼,導致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芯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5日17時14分許匯款4萬9210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陳妍均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7時37分許,撥打電話向陳妍均佯稱其於伊甸基金會之捐款扣款出錯,須依指示操作更正云云,致陳妍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5日18時10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5日19時4分許匯款2萬001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葉彥和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7時50分許,撥打電話向葉彥和佯稱係「樂易公司」客服人員,因系統出錯,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葉彥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5日18時23分許匯款3萬012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12年3月25日18時57分許匯款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5日18時59分許匯款4萬9967元 18 葉哲岩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2時44分許,撥打電話向葉哲岩佯稱係「良心購物網」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致其個資外洩,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葉哲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5日18時8分許匯款2萬996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蕭羽芩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7時3分許,撥打電話向蕭羽芩佯稱係「良興購物網」員工,因駭客入侵,致下訂十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蕭羽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5日17時53分許匯款4萬0027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吳峻宇 (被害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6時29分許,撥打電話向吳峻宇佯稱係「良興電子」員工,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誤訂購五組電競螢幕,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5日18時58分許匯款2萬997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陳筱文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8時3分許,撥打電話向陳筱文佯稱係「良興電子公司」客服人員,因系統出錯,將遭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筱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18時47分許匯款2萬3989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吳泰揚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7時31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泰揚佯稱係「良興電子」員工,因電腦出錯,導致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泰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18時39分許匯款1萬6030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劉邦瑞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6時49分許前某時,撥打電話向劉邦瑞佯稱係「良興3C」客服人員,因其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劉邦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18時30分許匯款2萬9989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3日18時33分許匯款6995元 112年3月23日18時40分許匯款2萬4000元 24 林哲宇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7時34分許,撥打電話向林哲宇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於取貨簽收時發生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哲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5日16時22分許匯款4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5日18時27分許匯款1萬9986元 25 侯億吟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7時44分許前某時,撥打電話向侯億吟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取得高級會員資格,如不續約,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侯億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5日17時43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吳小陽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1時許,撥打電話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吳小陽佯稱係其嫂嫂「阿平」,需向其借款繳交保險費云云,致吳小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12時許匯款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3日12時3分許匯款5萬元 112年3月23日12時15分許匯款5萬元 112年3月23日12時16分許匯款5萬元 112年3月23日12時34分許匯款10萬元 27 盧均昊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9時3分許,撥打電話向盧均昊佯稱係創世基金會員工,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強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盧均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6日19時42分許匯款9萬998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6日19時44分許匯款2萬9965元 112年4月6日20時52分許匯款2萬9985元 112年4月6日21時許匯款3萬元 28 許瀧尹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9時許,撥打電話向許瀧尹佯稱係威秀影城客服人員,因其先前消費時有申辦高級會員,每月須支付會費,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許瀧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7日0時8分許匯款4萬9985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7日0時10分許匯款4萬9985元 29 蘇澄澔 (被害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23時57分許前某時,撥打電話向蘇澄澔佯稱係威秀影城客服人員,因系統出錯,導致重複訂票,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蘇澄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6日23時57分許匯款4萬9949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6日23時59分許匯款3萬0123元 30 蘇曉琪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9時25分許,撥打電話向蘇曉琪佯稱係創世基金會員工,如欲取消定額扣款手續,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蘇曉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6日20時53分許匯款10萬0001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林于涵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8時許,撥打電話向林于涵佯稱係創世基金會員工,因系統出錯,誤設定為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更正云云,致林于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6日19時36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6日19時38分許匯款4萬9986元 32 莊志宏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9時5分許,撥打電話向莊志宏佯稱係創世基金會員工,因系統出錯,將定期扣款12個月,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莊志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6日21時27分許匯款2萬9986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周庭瑱 (被害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20時12分許,撥打電話向周庭瑱佯稱係威秀影城員工,因其會員資料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更正云云,致周庭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6日20時56分許匯款4萬9989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6日20時58分許匯款4萬9989元 112年4月6日21時40分許匯款1萬0023元 34 潘昱慶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日19時2分許,撥打電話向潘昱慶佯稱係威秀影城員工,因員工操作疏失,誤刷電影儲值金,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潘昱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日19時54分許匯款9萬998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羅盛醴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6日17時27分許,撥打電話向羅盛醴佯稱係新光影城員工,因作業疏失,誤刷其信用卡,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羅盛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6日20時35分許匯款4萬5985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26日20時37分許匯款4萬9985元 112年4月26日20時40分許匯款2萬4016元 36 洪文仙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22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洪文仙佯稱係人安基金會客服人員,因系統出錯,誤將其設為每月定期捐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洪文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9日1時5分許匯款9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程定祥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20時37分許,撥打電話向程定祥佯稱係秀泰影城員工,因作業疏失,將其購買之個人電影票誤植為團體票,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程定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8日21時12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28日21時20分許匯款1萬4000元 38 吳柏君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19時14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柏君佯稱係in89影城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會員均遭儲值,將以信用卡扣款支付,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 ,致吳柏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8日20時42分許匯款4萬9985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28日20時47分許匯款2萬6124元 39 湯霈霓 (被害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4日19時12分許,撥打電話向湯霈霓佯稱係「良興電商」客服人員,因設定錯誤,誤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湯霈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4日19時46分許匯款4萬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4日19時49分許匯款4萬9989元 40 陳柏叡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4日19時6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柏叡佯稱係「良興電子」員工,因扣款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柏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4日19時54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林炫炘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7日21時許,撥打電話向林炫炘佯稱係某網購平台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將其設為經銷商帳戶,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炫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8日1時10分許匯款9萬998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林啟丁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7時14分許,撥打電話向林啟丁佯稱係臺灣企銀員工,因創世基金會遭駭客入侵,致其帳戶每月自動扣款予創世基金會之捐款金額增加,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啟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6日17時46分許匯款2萬9989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賴怡靜 (被害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賴怡靜佯稱係創世基金會客服人員,因誤將其設定為每月固定扣款,如不同意,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賴怡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6日17時49分許匯款9萬0138元 同上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林思妤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18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林思妤佯稱係新光影城客服人員,因先前購票時操作失誤,導致扣款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思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4日19時46分許匯款1萬5123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承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帳戶 1 112年3月23日19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和郵局 2萬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2年3月23日19時40分許 同上 6萬元 同上 3 112年3月23日19時41分許 同上 6萬元 同上 4 112年3月23日19時42分許 同上 5000元 同上 5 112年3月23日17時32分許 同上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12年3月23日17時34分許 同上 2萬5000元 同上 7 112年3月23日17時43分許 同上 4萬8000元 同上 8 112年3月23日18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景鑫門市 2萬0005元 同上 9 112年3月23日18時12分許 同上 7005元 同上 10 112年3月23日21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和民富街郵局 6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2年3月23日21時40分許 同上 6萬元 同上 12 112年3月23日21時41分許 同上 3000元 同上 13 112年3月23日21時5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和郵局 2萬2000元 同上 14 112年3月23日22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新正門市 505元 同上 15 112年3月23日21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平和郵局 6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112年3月23日21時15分許 同上 1萬2000元 同上 17 112年3月23日21時19分許 同上 5萬7000元 同上 18 112年3月23日21時3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和民富街郵局 1萬元 同上 19 112年3月23日22時1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新正門市 305元 同上 20 112年3月25日17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和郵局 6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112年3月25日17時26分許 同上 6萬元 同上 22 112年3月25日17時26分許 同上 2萬9100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1000元,業經檢察官更正) 同上 23 112年3月25日17時57分許 同上 4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112年3月25日18時11分許 同上 3萬元 同上 25 112年3月25日18時12分許 同上 5萬元 同上 26 112年3月25日18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景鑫門市 2萬0005元 同上 27 112年3月25日18時27分許 同上 1萬0005元 同上 28 112年3月25日19時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和郵局 6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112年3月25日19時1分許 同上 6萬元 同上 30 112年3月25日19時3分許 同上 9500元 同上 31 112年3月25日19時8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新正門市 2萬0005元 同上 32 112年3月23日18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3 112年3月23日18時40分許 同上 2萬3000元 同上 34 112年3月23日18時44分許 同上 2萬3900元 同上 35 112年3月23日18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景鑫門市 2萬元 同上 36 112年3月23日18時55分許 同上 3000元 同上 37 112年3月25日17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生門市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112年3月25日18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景鑫門市 5萬元 同上 39 112年3月25日18時29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40 112年3月23日12時2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員和門市 1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1 112年4月6日19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嘉和門市 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2 112年4月6日19時40分許 同上 4萬9900元 同上 43 112年4月6日20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和中鼎門市 2萬元 同上 44 112年4月6日20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安斌門市 2萬元 同上 45 112年4月6日20時38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46 112年4月6日20時39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47 112年4月6日20時40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48 112年4月6日20時41分許 同上 1000元 同上 49 112年4月6日21時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和中鼎門市 2萬元 同上 50 112年4月6日21時1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51 112年4月6日21時2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52 112年4月6日21時3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53 112年4月6日21時4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54 112年4月6日21時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安斌門市 2萬元 同上 55 112年4月6日21時8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56 112年4月6日21時9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57 112年4月6日21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福門市 2萬元 同上 58 112年4月6日21時15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59 112年4月6日21時16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60 112年4月6日21時17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61 112年4月6日21時18分許 同上 1萬9800元 同上 62 112年4月6日21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昇門市 2萬元 同上 63 112年4月6日21時31分許 同上 1萬元 同上 64 112年4月6日21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9000元 同上 65 112年4月7日0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連福門市 8萬元 同上 66 112年4月7日0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 2萬元 同上 67 112年4月7日0時11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68 112年4月7日0時12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69 112年4月7日0時13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70 112年4月7日0時14分許 同上 2萬元 同上 71 112年4月1日19時5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72 112年4月1日19時59分許 同上 3萬元 同上 73 112年4月1日20時0分許 同上 3萬元 同上 74 112年4月1日20時1分許 同上 1萬元 同上 75 112年4月26日20時3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世紀門市 2萬0005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76 112年4月26日20時38分許 同上 2萬0005元 同上 77 112年4月26日20時39分許 同上 2萬0005元 同上 78 112年4月26日20時40分許 同上 2萬0005元 同上 79 112年4月26日20時41分許 同上 2萬0005元 同上 80 112年4月26日20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 1萬9905元 同上 81 112年4月28日21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華泰商業銀行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2 112年4月28日21時14分許 同上 1萬元 同上 83 112年4月28日21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昇門市 1萬4000元 同上 84 112年4月29日1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生門市 10萬元 同上 85 112年3月24日19時48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江翠郵局 6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6 112年3月24日19時48分許 同上 4萬元 同上 87 112年3月24日19時53分許 同上 4萬9900元 同上 88 112年4月6日17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玉山商業銀行 2萬9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9 112年4月6日17時48分許 同上 3萬元 同上 90 112年4月6日17時53分許 同上 5萬元 同上 91 112年4月6日17時54分許 同上 4萬1000元 同上 92 112年4月28日0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城雅門市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3 112年4月28日0時45分許 同上 2萬0005元 同上 94 112年4月28日0時45分許 同上 2萬0005元 同上 95 112年4月28日0時46分許 同上 2萬0005元 同上 96 112年4月28日0時46分許 同上 2萬0005元 同上 97 112年4月28日0時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樹林藝術門市 2萬0005元 同上 98 112年4月28日0時50分許 同上 9805元 同上 99 112年4月28日1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學林門市 1萬5005元 同上 附表三: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何冠杰) 何冠杰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吳冠霖) 吳冠霖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吳建緯) 吳建緯於警詢時之指述 吳建緯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通話紀錄擷圖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劉威忠) 劉威忠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5(告訴人林岱穎) 林岱穎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6(告訴人周宗侃) 周宗侃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7塗祐生(告訴人) 塗祐生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李承軒) 李承軒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9(告訴人郭慈憶) 郭慈憶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10(告訴人李碩哲) 李碩哲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圍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11(告訴人林彥丞) 林彥丞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12(告訴人彭祥恩) 彭祥恩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13(告訴人戴羚妃) 戴羚妃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林佩儀) 林佩儀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林芯瑤) 林芯瑤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16(告訴人陳妍均) 陳妍均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17(告訴人葉彥和) 葉彥和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18(告訴人葉哲岩) 葉哲岩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19(告訴人蕭羽芩) 蕭羽芩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吳峻宇) 吳峻宇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21(告訴人陳筱文) 陳筱文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22(告訴人吳泰揚) 吳泰揚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23(告訴人劉邦瑞) 劉邦瑞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圍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24(告訴人林哲宇) 林哲宇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圍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25(告訴人侯億吟) 侯億吟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26(告訴人吳小陽) 吳小陽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27(告訴人盧均昊) 盧均昊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28(告訴人許瀧尹) 許瀧尹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29(被害人蘇澄澔) 蘇澄澔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30(告訴人蘇曉琪) 蘇曉琪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31(告訴人林于涵) 林于涵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32(告訴人莊志宏) 莊志宏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33(被害人周庭瑱) 周庭瑱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34(告訴人潘昱慶) 潘昱慶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崙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35(告訴人羅盛醴) 羅盛醴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36(告訴人洪文仙) 洪文仙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37(告訴人程定祥) 程定祥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臺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38(告訴人吳柏君) 吳柏君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39(被害人湯霈霓) 湯霈霓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40(告訴人陳柏叡) 陳柏叡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41(告訴人林炫炘) 林炫炘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42(告訴人林啟丁) 林啟丁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43(被害人賴怡靜) 賴怡靜於警詢時之指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編號44(告訴人林思妤) 林思妤於警詢時之指述 林思妤提供之通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Phone 8 行動電話1具(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0sim卡1張)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2 iPhone 14 行動電話1具(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被告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業已發還被告。 附表五:
編號 調解條款 備註 1 被告應給付何冠杰5000元,於113年4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何冠杰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二第348頁) 2 被告應給付吳冠霖2萬元,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吳冠霖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先行給付5000元(見本院卷二第349頁) 3 被告應給付吳建緯1萬元,於113年4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吳建緯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二第351頁) 4 被告應給付劉威忠5000元,於113年4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劉威忠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二第348頁) 5 被告應給付塗祐生5000元,於113年10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塗祐生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92號調解筆錄) 6 被告應給付林彥丞2萬元,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林彥丞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先行給付5000元(見本院卷二第350頁) 7 被告應給付戴羚妃1萬元,於113年4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戴羚妃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二第347頁) 8 被告應給付林佩儀1萬元,於113年4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林佩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二第351頁) 9 被告應給付林芯瑤1萬元,於113年10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林芯瑤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92號調解筆錄) 10 被告應給付吳峻宇1萬元,於113年4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吳峻宇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二第348頁) 11 被告應給付陳筱文8000元,於113年10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陳筱文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92號調解筆錄) 12 被告應給付吳泰揚5000元,於113年10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於期日前以現金交付。(見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92號調解筆錄) 13 被告應給付林哲宇1萬元,於113年4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林哲宇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二第347頁) 14 被告應給付吳小陽5萬元,於113年4月30日以前先行給付1萬元,餘款4萬元,自113年7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吳小陽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先行給付1萬元(見本院卷二第349頁) 15 被告應給付林于涵2萬元,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林于涵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先行給付5000元(見本院卷二第350頁) 16 被告應給付莊志宏1萬元,於113年4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莊志宏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二第347頁) 17 被告應給付潘昱慶1萬元,於113年10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潘昱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92號調解筆錄) 18 被告應給付程定祥1萬元,於113年4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程定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 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二第406-3頁) 19 被告應給付陳柏叡1萬元,於113年10月31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陳柏叡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92號調解筆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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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